王金璐:新中国70华诞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
王金璐 律师
律师特点
王金璐律师在为软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擅长从现有显性问题出发,追根溯源。多年的技术研发背景使其对软件企业涉技术类问题高度敏感,多年的软件企业法律服务经验使其高效、敏锐的发现问题的核心,及时为企业提供大量专业、实用的解决方案。做到让问题从源头上解决,切实保障软件企业的交易安全和管理安全。
技术类合同解决方案
以软件开发合同为例,很多企业经常反馈,根据客户需求开发的软件,客户却提出软件不符合要求,验收不通过,甚至不经验收就直接说不要了;或者认为开发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约定的软件内容;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合同款等。总之客户以各种理由不愿再支付软件开发对价,这导致企业已投入的开发成本无法得到对应的价值回报,反倒陷入争议之中。
客观分析问题产生原因,首先从客户角度而言,开发出的软件功能上是否符合约定开发需求?是否按照约定的开发计划、进度及期限完成相应开发内容?软件内容是否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其次从软件开发方角度而言,是否按照客户的开发需求实现软件功能?在开发过程中开发需求有无变更?需求变更后的开发内容如何确定?对应的开发周期有无变化?双方之间有无其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回归问题的本源,以上问题系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以及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在确定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案时,除了解决既有问题外,关键要优化合同内容及合同的履行过程,尽可能做到软件开发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及履行过程各个关键节点的确定性问题,旨在帮助企业建立有序的操作规则,保障交易安全。
软件著作权侵权类解决方案
以软件著作权侵权为例,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是侵权易、维权难。开发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辛苦开发出的软件,在上线后没多久就开始有盗版侵权,而且侵权形式多样,有的对软件内容不做任何改变拿来就用,有的对软件进行简单修改或改编后使用,还有的对软件进行破解后直接利用。
当企业发现软件被侵权后,通常做法就是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但并不是所有侵权方都会按照要求停止侵权,如果屡禁不止或者通过其他商业上的考量迫使权利人不得不启动侵权诉讼时,权利人就将面对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和侵权认定问题。关于权利基础,企业都有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意识,也能够做到对相应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但是在进行维权时,也会经常遇到软件在开发过程中形成多个版本的软件,但是只对部分版本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而实际的软件侵权形式多样,那么在进行维权时,到底使用哪一版本的软件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则非常关键?在确定好权利基础后,通过何种对比方式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更为关键,因为其涉及到权利能否被支持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侵权易、维权难的问题,通过对软件权利人方及侵权方的分析发现:对于软件开发方,存在软件开发成本高、开发周期长、技术实现困难、市场应用好、许可费用高、具有较高的商业利用价值等特点;而对于软件侵权方,存在侵权不易被发觉、违法使用“收效”直接及违法成本低等特点。基于软件权利人及侵权方的各自特点导致软件著作权侵权一直非常活跃,即便是从事软件开发类企业,也不排除存在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情形。
要解决侵权易、维权难的问题,那么对于权利人而言,建议在权利保护方面,尽可能将发布的多个软件版本进行保护,方便在维权时确定合适的权利基础;在侵权方面,一方面建立自己的软件侵权检测机制,及时发现侵权,另一方面建立多渠道合作模式,并确定合理的许可使用费率,让更多的人愿意通过良好的合作模式进而付费使用。
价值目标
作为持续为软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软件律师,每天的工作就是运用法律思维和商业思维并结合行业规范,帮助软件企业建立适合其需要的运营管理规则及安全的交易秩序,助力企业实现其长期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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