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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涉华润万家、永辉超市等

作者:用户投稿 时间:2023-03-23 18:03
导读:
重庆市江北区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涉华润万家、永辉超市等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3日公布1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9期),

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元佳广场分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元佳广场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2年12月13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渝润嘉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情形,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二、江北区福之福快餐店使用的碟(复用餐饮具)、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福之福快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碟、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2年12月17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碟、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三、江北区魏克洪农副产品店销售的红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魏克洪农副产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小米椒(抽样日期:2022年12月9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市场一个临时摊贩,未履行进货查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进货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目前未收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元;3.处罚款2500元。

四、江北区腾腾牛肉粉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腾腾牛肉粉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2年12月17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自消毒)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五、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东原分公司销售的美人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东原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美人椒(抽样日期:2022年12月16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进货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目前未收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87元;3.处罚款5000元。

六、江北区小辰辰餐饮店使用的盘(复用餐饮具)、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小辰辰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盘、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2年12月17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盘、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七、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五里店分公司销售的朝天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五里店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朝天椒(抽样日期:2022年12月6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是从重庆水屯包农业专业合作社处购进的。该批不合格食品为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合格原因应为原产地种植环节所致。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五里店分公司销售不合格朝天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和收集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食品有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同时,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综上所述,我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情形,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八、江北区恒渝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杯子)、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恒渝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杯子、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2年12月28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杯子、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九、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五里店分公司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五里店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泥鳅(抽样日期:2022年12月6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是从重庆拓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购进的,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五里店分公司销售不合格泥鳅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和收集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食品有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同时,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综上所述,我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情形,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十、江北区李松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调料碗)、复用餐饮具(饭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李松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调料碗、饭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2年12月1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调料碗、饭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十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鸿恩寺店销售的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鸿恩寺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上海青(抽样日期:2022年12月9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海青是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曲江镇虎街村大河埂 ( 大河冷库内 ) 建水县曲江红缘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和收集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涉案农产品的检验报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农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农产品相关的投诉举报。综上所述,我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十二、华润万家商业(重庆)有限公司观音桥店销售的二荆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华润万家商业(重庆)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二荆条(抽样日期:2022年12月7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河南豫润佳禾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但当事人进货时按照规定查验了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十三、江北区叶琴美蛙鱼头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饭碗)、复用餐饮具(调料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叶琴美蛙鱼头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饭碗、调料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2年12月1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调料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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