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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用户投稿 时间:2023-04-08 21:50 点击:
导读:在人工智能时代,个人(实体)恐怖主义和犯罪活动将逐渐增加。假如不对此加以防范,我们难以保证会不会发生令人无法接受的后果。1.对我国现有反恐刑事政策的反思中国现行“严打”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存在一些不足,在预防恐怖主义和犯罪活动方面的作用有限。(1)人工智能时代“严打”的刑事政策存在不足对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恐怖犯罪适用“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可能存在几个疑问:恐怖分子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恐怖主义活

在人工智能时代,个人(实体)恐怖主义和犯罪活动将逐渐增加。假如不对此加以防范,我们难以保证会不会发生令人无法接受的后果。

1.对我国现有反恐刑事政策的反思

中国现行“严打”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存在一些不足,在预防恐怖主义和犯罪活动方面的作用有限。

(1)人工智能时代“严打”的刑事政策存在不足

对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恐怖犯罪适用“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可能存在几个疑问:

恐怖分子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恐怖主义活动。“恐怖”的程度并不一定低于通过传统暴力手段实施的程度。

“严打”政策如何“严厉”打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恐怖犯罪,这些犯罪是相对隐蔽和虚拟的形式?在严厉打击下,一部分恐怖分子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他们的罪恶感会增加吗?

这些恐怖分子甚至愿意为自己的“理想”“而死”,更不用说为他们逃避追捕提供便利条件的技术进步了。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极易在社会主流文化、价值观较为薄弱的地区和人群中被传播。

这部分地区和人口极易受到煽动和蛊惑人心的影响,而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会加剧该地区和这群人对恐怖思想的迷信,“严打”政策难以有效遏制恐怖思想的传播。

随着机器深度学习的进步,智能机器人将逐步发展成为具有自主性的“类人”与“非类人”,对这一部分“群体”进行严打,又会产生多大的威慑力?

对于初犯、偶犯者等轻微触及恐怖主义的行为者,“严打”会不会导致他们“反其道而行之”,从轻微的犯罪行为转向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2)如何做到严以济宽、宽以济严、宽柔共济

是对实施暴力犯罪的恐怖分子以严,对以非暴力手段的恐怖分子以宽?

对智能机器人与人“机”共同犯罪的问题,“宽严相济”似乎未给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一些学者认为,过分强调严格的刑事政策会使遏制恐怖主义犯罪变得困难。相反,恐怖组织可以借此将恐怖分子描述为“自由战士”和“解放者”,以迷惑公众并获得支持。

过于宽缓的刑事政策,会促使恐怖活动分子认为恐怖主义犯罪的成本极低,同样难以达到有效遏制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

2.结论

因此,“以严为主、以宽为辅”的刑事政策,才是有效治理恐怖活动犯罪的途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着眼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放弃改造恐怖分子的惩罚可能性。

然而,它忽视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实时性和危险的短期不可逆转性。

如果人类或智能机器人被引诱或欺骗参与恐怖活动,他们的恐怖和极端主义思想如何被消除?

1.刑法对人工智能进步的回应

(1)完善利用人工智能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规定

首先,贯彻敌人刑法观,适时考虑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设立专门一节: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罪。

确立“实施恐怖主义罪”,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投掷危险物质、绑架、抢劫、爆炸等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严重暴力犯罪定为恐怖主义犯罪,并将其与故意杀人等传统犯罪区分开来,无需对数罪并罚,以便实质性地反映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网络犯罪,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一定程度上规制了网络犯罪。

但是忽略了以上行为可以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上游”犯罪,同样可能会造成社会恐慌。

可以考虑将为了恐怖主义犯罪而扰乱信息管理秩序、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等行为纳入“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罪”一节中,不过此种立法模式可能形成过度的法条竞合,需谨慎选择。

为了正确认定网络恐怖攻击行为,避免将严重的恐怖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做轻罪处理,可以在“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罪”一节中设立“网络恐怖攻击罪”,以区分一般的计算机犯罪。

将利用人工智能手段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罪”一节中,增设“利用人工智能实施暴力恐怖主义罪”,将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以此罪进行规制。

因为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无法以《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相关恐怖主义犯罪惩处,对这一新型暴恐犯罪应以新罪名规制。

(2)智能机器人单独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或人“机”共同犯罪的规制方案

强人工智能体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并非危言耸听,对这一新主体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可以从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两方面制定应对措施。

即在刑法总则中将智能机器人纳人刑事责任主体范围,在刑法分则中将智能机器人的行为以“智能机器人实施恐怖主义罪”定罪处罚。

2.刑法总则赋予智能机器人刑事贵任主体地位。

在刑法分则中,增设“智能机器人实施恐怖主义罪”,置于“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罪”一节。

智能机器人犯恐怖主义罪行将严重危害人类安全,当提前预判,并以专门罪名规制,以确保其危害人类的犯罪得到严惩。

无论人工智能目前是否能够学习人类的错误、情绪、自由意识,并产生自主意识,随着人工智能的学习能力越来越强,它通过深度学习能力获得了相当程度的认知并采取行动。

当这种行为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害时,我们不能坐视不管。

当我们还在为人工智能是否会发展意识而挣扎时,人工智能已经进步了。人工智能在社会发展中的全面应用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并且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人工智能恐怖主义是几乎影响人类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和成员的影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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