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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非法营运被查 盗用亲哥驾驶证“顶包” 结果悲剧了,获刑又罚款

作者:用户投稿 时间:2023-03-24 12:01 点击:
导读:

原标题:无证非法营运被查 盗用亲哥驾驶证“顶包” 结果悲剧了,获刑又罚款

无证非法营运被查 盗用亲哥驾驶证“顶包” 结果悲剧了,获刑又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任某被公安机关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当其因非法营运再次被处罚时,盗用了哥哥的驾驶证,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情 盗用哥哥驾驶证用于受处罚

2020年10月25日21时,任某因非法营运被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昆明火车站查获。被处罚时,任某盗用其二哥任某某的驾驶证,并提交给执法人员,用于接受调查和处罚。

2020年11月27日,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作出对任某某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处罚人未缴纳罚款,经该局申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裁定,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冻结了任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账户。

法院执行人员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调查得知,任某某并非真正的被处罚人,因非法运营行为被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的人是其弟弟任某。

任某因非法营运被查获前,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被查获当日其属于无证驾驶,故将盗用的其二哥任某某驾驶证出具给行政机关。

据此,行政机关向任某出具了以其二哥任某某名字作为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任某一直未缴纳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规定的罚款,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对任某某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日,民警电话通知后,任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了调查。

判决 其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盗用他人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2022年12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人任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任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释法 使用虚假证件、盗用证件或处拘役、管制和罚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宁介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任某某并不知晓自己被行政处罚的事情。公安机关经调查后,锁定了被告人任某。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任某到公安机关接受了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用二哥任某某驾驶证,并出具给行政机关接受处罚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任某的行为不仅坑了自家兄弟,导致其二哥任某某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冻结了银行账户,还触犯了我国刑法,最终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第一款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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