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多名在明律师为新法建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逐年增多,且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在治安管理实践中,原《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亟待修订和完善的问题,呈现在公众眼前。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杨在明、马丽芬、聂荣、杨念平、梁红丽、闫会东等多名律师对此撰写提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立法建议稿》,针对草案中涉及的内容,共提出了十二条修改意见。
在群众立场上思考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引发关注的原因,核心原因在于与普通公众之间的密切关联。百度百科的数据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词条统计浏览次数高达1047.24万次。
这部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经2012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的修正后,一直未有更新。今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7月二次审议稿发布,均引发较大反响。
两次修订涉及诸多方面,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治理、公民权益保护的深入思考。而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样也拥有参与立法的权利和相关责任义务。其中,删除立法上不易界定或在执法中难以把握的表述,便是在明律师建言过程中关注的焦点之一。
例如,针对《修订草案》中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明律师认为,违反治安处罚的主体除了公民外,还有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应当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后增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于原《修订草案》中的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在明律师建议删除“或者个人信息”。律师认为,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属同一范畴,且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保密的对象应当为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密的对象应当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对象保持一致。
此外,草案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中拟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在明律师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妇女”在多个法律文献和司法解释中往往指代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而“妇女”一词显然无法涵盖未成年女孩这一群体,建议将“妇女”修改为“女性”。
以实践反哺立法建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修订草案”到“二审建议稿”亮点颇多,但条款仍需要进一步打磨至明确化、规范化、具体化。在此背景下,在明律所长期服务于征收领域的“强实践”优势,使其得以在立法修法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与时俱进。
在明律师的实践优势一方面源于业务领域。作为长期深耕行政法的专业大所,在明律师对立法原则、处罚种类、处罚范围及幅度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尤为敏感。
本次在明律师便指出,“草案”原第六条第二款“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规定,应将“及时”作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要求之一。在实践中,及时性体现了对查处治安案件效率要求,“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及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更利于当下的治安管理。
又如,在明律师建议,本法的第十一条第二款应明确退还被侵害人的时限规定,仅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并不完善,因为实务中存在办案机关未及时将查获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返还受害人,受害人又因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导致无法获得有效解决的情况。
据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立法建议稿》已是在明律师今年第三次参与的立法修法工作,这也是在明律师一贯以来的执业传统。早在2016年,在明律所主任杨在明便得到“法治三老”之一郭道晖亲笔题写的“中国律师参与立法第一人”的美誉,这种积极参与立法、践行社会责任的精神持续鼓舞了在明律所无数新、老律师。
今年年初,在明律师围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制度下的土地承包权问题提出立法建议;今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6位在明律师再度为新法建言献策;而围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询工作也在持续中。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明律师期待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更期待修订后的法律能够为社会生活带来更多公平、正义与安全。
(在明律所创始合伙人,自左到右分别为梁红丽、马丽芬、聂荣、杨在明、闫会东和杨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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