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与司法联动 为成果转化上“双保险”
洪恒飞 陈 苑 本报记者 江 耘
共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涉法专家队伍,健全常态化审判技术专家库共享、选任机制;省高院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合规性问题提供司法建议,促进职务科技成果合规转化、安心转化;支持完善“先用后转”知识产权保障机制,实现诉源治理……
近日,浙江省科技厅联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举措”),具体从六大方面着手,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和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为成果转化“保驾护航”。
“安心转化”态度鲜明
陈小龙是浙江工业大学生物工程学院的教授,得益于不断推进的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他和科研团队在获得5件“α-葡萄糖基橙皮苷”核心专利的长期使用权后,开始在企业里孵化相关成果,目前已完成中试试验。
“浙江工业大学推行的‘赋权+’模式让我们的确权过程很顺利,但随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后续和学校如何进行利益分配却并不明确,这也是我在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隐忧。”陈小龙说。
这种顾虑,在科研人员中仍然存在。近年来,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中“不愿转”“不敢转”“不能转”等堵点难点问题,浙江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单列管理改革和科技成果评价改革、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等国家试点任务,搭建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有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在价值评估、权属认定、权利转让、利益分配等成果转化实操环节的适用性上还有提升空间,目前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亟待健全。
“此次联合出台‘若干举措’,是我们向外界表明促进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坚定态度。”浙江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介绍。
具体来看,在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方面,“若干举措”明确了依法稳慎办理涉及重大科研项目、知名科学家等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
“依法稳慎办理、依法妥善处理,这些字眼意义重大。”该负责人补充说,与所属单位相比,发明人相对弱势,因此更需要关注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削弱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这也意味着要准确运用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权属等制度,合理平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
司法“前置”未雨绸缪
在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浙江步履坚定:“安心屋”数字化场景应用让职务科技成果从传统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束缚中解放;制定发布全国首个通用性省级地方标准《科技成果公开交易规范》,助推职务科技成果规范转化;“先用后转”机制推动高校院所更加高效转化科技成果,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
随着越来越多的科技成果走出“实验室”、走向“应用场”,未来围绕成果转化的法律纠纷案件或将增加。
“本次出台的‘若干举措’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种种法律纠纷提出了相对应的预防和保护措施,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许力先介绍,如举措中提到的“司法服务关口前移”“诉源治理”等意在将司法工作前置,若在成果转化前期出现纠纷苗头,司法力量可以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支持和案例指导,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诉讼。
许力先说,“行政+司法”的组合,让成果转化从“单轮驱动”到“双轮驱动”,促使科研人员更敢于把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减少束之高阁的情况。
“以往的政策引导和制度创新给科研人员的信心还不够强。这次和省高院的联动,传递着行政和司法体系对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强烈信号,以及保护科学家、保护创新的鲜明导向。”浙江省科技厅成果处负责人表示,让成果安心转化,浙江如今从制度和机制层面上升到司法层面。下一步,浙江省科技厅将坚持市场化、数字化和法制化“三位一体”,高水平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的“浙江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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