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用掏首付,还能“倒拿”50万?
【民生调查局】
编者按:
这里是民生调查局,见人所未见,调查民生之变。关注你想关注的、你没关注的,调查你想看的、未看到的。
中新网5月27日电(中新财经记者 左宇坤)继“低首付”和“零首付”之后,楼市竟然还诞生了更离谱的“负首付”?
近期,有多个热点城市的房产中介声称,买房可以做到“负首付”。贷款买房的购房人不仅无需支付首付款,还可以从银行另贷到一笔钱作为装修款。这样的“好事儿”靠谱吗?
“负首付”从何而来?
最近,一则房产中介的朋友圈截图广为流传。一位重庆市巴南区的房产中介宣称,一套83万元的精装房,“客户首付4万元,放款后返现5万元(相当于客户买房后倒拿1万)”。
如果说这种“负首付”依靠的是返现退款,那么还有一类更常见的“负首付”则是依靠拉高银行的贷款实现。
这样的营销话术还出现在深圳市罗湖区等地。有房产中介在社交平台上介绍称,一套评估价是570万元的房子,业主低价卖520万元。客户可向银行贷570万元全款买这套房子,还剩下50万元装修。
可以看到,这种所谓的“负首付”是指虚构购房合同,将合同价格做高,这样从银行贷出的额度增高,相当于变相减少了首付。
比如,假设一套100万的房子原先首付为20万、贷款为80万。现在将购房合同价做高到130万,则首付为26万、贷款为104万。据此购房者“骗取”的贷款额为104万减去80万,即24万。拿这20万去缴纳20万首付,还多出了4万元。
如此看来,“负首付”与零首付、低首付、首付贷等有相似之处,都是“瞒天过海”的花式营销。但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强调,“负首付”与其他几项仍有差异,零首付等主要通过房企垫资、寻找首付贷、首付分期实现,“负首付”则是典型的骗贷行为。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进一步表示,这种做法业内俗称为“高评高贷”,指的就是银行评估价格比真实交易价格高,从而贷更多的款变相降低首付。“高评”就是高评估值,“高贷”就是高贷款额,里面涉及“阴阳合同”、卖家配合控款等,其漏洞在于银行评估价有浮动空间,只要卖方同意即可。本质上,则是赤裸裸的违法。
“负首付”真能做到?
中新财经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电话咨询了深圳市某银行的个贷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自己看到了这则新闻,但行里早有明确规定,购房者需要严格以自有资金,通过正规渠道缴纳首付款,其他所有的噱头都有法律风险,是明确禁止的,提醒购房者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
“银行肯定不会说能贷出来的,因为‘高评高贷’本质上就是买方和开发商或者原房主联起手来‘骗’银行的贷款嘛。”广州一房产中介王勇(化名)对记者表示。
王勇表示,之前见过挺多这样做的,明面上肯定是违规的,但是实际操作下来确实解决过一些首付不够、月供稳定群体的首付问题。“特别是在今年3月前后,当时房贷利率降下来了,有人没足够的存款但想趁机快点‘上车’,就这么操作过。”
来自成都的齐女士在去年着急出手一套房产进行置换,联系到的一位买家便提出想做高评高贷。“当时他说,我们的中介做不了这个,他去外面找评估公司和银行,最后做到的价格差不多是我卖价的140%,我算了算首付也就几万块钱,和‘零首付’没什么区别了。”
齐女士思考后还是拒绝了这位买家。“我觉得我作为卖方太吃亏了,风险全都在我这边。如果我低首付过户给他,他贷不下来款又没钱还我,我岂不是钱没收到,房子也给他了?”
王勇提到,之前一般是在买卖二手房时会有这样的操作,现在有些新房的开发商也用起了这个手法。“新房操作反而更简单,因为不存在第三方评估的问题了,全靠开发商自己操作。相当于开发商把钱借给买方走个流水,等贷款下来再把钱还回去。”
“卖家自然是风险很高,除了可能被‘空手套白狼’,这件事本身就违法,卖家如果明知道对方要做还配合,被查到的话也都要负责。”王勇说,所以业内虽然有这种操作方式,但卖家能不能配合很难说,配合的卖家大部分都是非常着急出手,或者房子存在一些问题的。
“对于买家来说,这就属于无限加杠杆。虽然利率可能是低的,但贷的钱多了,利息肯定也会多,而且房价高了,要交的契税、中介费等也会相应走高,最后长期来看能不能回本还要好好算一算。”王勇提到,买家也有可能被卖家和中介联手“摆一道”,比如卖家如果坚持要求买家按合同价付款,买方拒绝还需要承担违约金。
“负首付”暗中有“坑”
“‘负首付’属于违法行为,其危害性非常大。”严跃进强调,购房没有真实的首付支撑,容易抬高杠杆。若是按“负首付”的方式购房,购房者后续的真实房贷压力明显放大,这会使得房贷违约的成本增大,最终对购房者和商业银行都不利。
北京市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进一步指出其中的法律风险:“首先,不论是所谓的‘零首付’还是‘负首付’,该付的钱终究还是要付的,无非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其次,这种操作的房贷月供往往会提高一些,房贷期限越长负担越大;再次,这种本身就是违法违规、明令禁止的,还存在被银行断贷、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可能性。”
“采用这种模式,往往需要签署‘阴阳合同’。这一方面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的相关规定,没有如实备案;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骗取高额贷款,违反了银行按揭贷款的相关规定,涉嫌骗贷,一经发现,银行不会进行放贷。即使已经放贷,往往也会直接解除按揭贷款合同,要求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王玉臣补充称。
对于这种暗中有“坑”的营销行为,多地也在积极出手治理。
例如,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住建局日前印发通知,严禁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在商品房交易环节出现首付贷、返首付、零首付、中介机构营销返首付、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捏造散布不实信息等违规销售行为。(完)
随便看看: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推荐使用友言、多说、畅言(需备案后使用)等社会化评论插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