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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产托付养老咋成了“老无所养”

作者:admin 时间:2023-09-07 07:32 点击:
导读: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部分老年人出于老有所养的目的,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通过各种形式转让给子女或其他人。但是,如果子女获赠房屋后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子女去世后家庭结构发生变化,老年人应当如何维权?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涉房产转让托付养老类”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为保障老年人相关权益提供了有益指引。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李某与两个儿子签订《家庭房屋分配协议》,内容为李某拆迁所得五套安置房屋全部归两个儿子所有,并由两个儿子赡养李某。此后李某诉至法院,以儿子均未尽赡养义务,且赠与房产未进行权利移转登记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生效判决显示,该协议写明李某由两个儿子共同赡养,而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李某此前并未与两个儿子共同居住生活,李某亦坚决表示两个儿子从未进行赡养,今后亦不同意与二人共同生活。

  “老人在作出赠与房产的行为后,如受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根据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情况行使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北京三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杨夏指出,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期间为1年,是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

  判决认为,考虑到李某已经九十岁,赡养问题与其将来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应尊重老人的个人意愿,因此,该分配协议中关于赠与部分所涉及的赡养条件难以实现。最终,法院撤销了该《家庭房屋分配协议》。

  “‘涉房产转让托付养老类’案件数量总体上升。”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相关案件涉及的案由较为分散,案件类型也多种多样,此外,案件当事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各方往往还在共同生活,希望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意愿较强。

  为何此类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层出不穷?“案件多发生在家庭内部,通常采用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将面临举证难风险。”北京三中院民二庭庭长马立红认为,当家庭结构出现变化,如子女婚姻变化、独生子女去世、亲属之间产生矛盾等情况,老年人面临重新安排晚年赡养问题时易引发纠纷。

  在另一案例中,老人将房屋赠与给儿子,儿子通过遗嘱的方式将房屋留给孙子,在儿子过世后,家庭结构发生变化,老人为保障自己有养老住房,遂提起诉讼。经查,两位老人已是古稀之年,名下无其他房产,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房屋中属于其二人的份额,供其养老居住使用。经法院判决,确定涉案房屋中的一套由两位老人实际居住使用,但该房屋的权属依旧按照约定登记在孙子名下。

  在以转让房产托付养老时,老年人及其家属如何防范潜在风险?“老年人应当谨慎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考虑在赠与协议中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是赠与房产的先决条件、保留居住权等内容,以防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维权受阻。”北京三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林存义提示,“当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可及时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各级政府反映或咨询,必要时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权。”(工人日报 记者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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