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正文

隐瞒婚姻同居生子构成重婚获刑七月

作者:admin 时间:2023-05-14 07:58 点击:
导读:

  记者   黄辉

  通讯员 王天星

  男子隐瞒已婚与他人同居生子,且以夫妻名义生活,是否构成重婚罪?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刑事案件,一审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查明,刘某与原配周某结识相恋,并在吉水县阜田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婚内育有二子。此后,刘某独自前往广东省中山市工作,并称自己已离异。工作期间,刘某与徐某相恋,二人同居后生下女儿刘小某。此后,刘某与徐某长期在中山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彼此以夫妻相称,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双方亲友均认为其二人为夫妻关系。2022年10月,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尚未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又与徐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依法承担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刑事责任。考虑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对于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依据《婚姻登记办法》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发生同居关系,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遂依法被判定为重婚罪。

打赏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扫码支持
扫码打赏,你说多少就多少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

网友评论:

推荐使用友言、多说、畅言(需备案后使用)等社会化评论插件

Copyright © 2021 早报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42297号-4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早报网观点。如您发现内容涉嫌侵权违法立即与我们联系客服 106291126@qq.com 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删除。
早报网登载文章只用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早报网》官方网站:www.zhgzbw.cn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