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 “ 金沙古沙酒”侵犯“ 金沙回沙酒”商标民事诉讼再审案件作出裁定,认定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斗酒)、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公司(简称:古酒)使用“ 金沙古沙”构成对金沙酒业旗下的“金沙回沙酒”商标侵权。同时,最高法审理认为,金沙回沙酒的商标至今仍为合法有效商标,依法应予保护。
对此,金沙酒业方面表示,未来将进一步聚焦品牌保护,加大维权力度,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01正本清源,最高法对“金沙回沙酒”依法予以保护
金沙回沙酒是金沙酒业的核心品牌,贵州老牌名酒,1963年,金沙回沙酒荣获贵州八大名酒称号,在走向全国的过程中曾多次被其他企业“ 碰瓷”,“金沙古沙”、“金沙古酱”、“金沙古窖”们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相关资料显示,金沙酒业现在使用的第6538871号“
”和第11743372号“
”两个商标是分别于2010年、 2014年先后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的。
“斗酒和古酒从2021年4月30日起陆续申请注册第33类“金沙古沙”均被驳回,但在此期间,“金沙古沙酒”一直在生产和销售。”
此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 金沙回沙酒”与“ 金沙古沙酒”侵权纠纷成立,并经终审判决要求斗酒、古酒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金沙酒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判决作出后,斗酒和古酒向最高法提起再审申请,本次作出的再审裁定就是对山东省高院上述终审判决的认可。
02“多地法院认定,使用“金沙+”酒侵犯“金沙”商标权”
作为白酒知名企业,“金沙古沙酒”的侵权绝不仅是个案。来自广东、河南、江苏等地法院的多份判决显示,除“金沙古沙”外,“金沙古酱”、“金沙古窖”、“金沙梦”等商标或标识也被认定侵权
在这当中,与“金沙古沙”同属古酒及其关联企业斗酒的“金沙古酱”和“金沙古窖”侵权行为相对最为严重。
其中,涉案的“金沙古酱”标识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广东省高院)认定,其完整包含了“金沙”二字,且在字体的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大致相同,仅在字体上存在差异,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误认,认为二者商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认定其侵权。
另外,在金沙古窖侵权案件中,“金沙古窖”中包含的“金沙”字样与第9019800号“金沙”注册商标基本一致,构成高度近似,整体上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
类似的判决还有很多,在对“金沙回沙酒”和“金沙”商标的认定上,多地法院均站在了金沙酒业一方,并给予了支持和认可。
河南省和广东省高院认为,“金沙”二字虽源于地名“金沙县”,但经过金沙酒业及其前身公司在酒类商品上作为商标的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第124667号“金沙及图”商标,“金沙”已超越地名含义,“金沙”已拥有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功能。
最高法审理认为,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可以证明“金沙回沙酒”作为白酒商标已经与金沙窖酒公司产生稳定联系,在白酒行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金沙回沙酒”作为白酒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明显高于“金沙”作为县名及“回沙”作为酿酒特定环节的通用表述的知名度。
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从事实上还是法理上,在白酒行业“金沙”和“金沙回沙酒”已经与金沙酒业形成了高度的绑定,其他企业虽然可以用做地名标识标注产地,但不可用做产品标识。
03
贵州白酒产业,知识产权维护任重道远
酒类行业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产业,具有企业数量多、品牌多、商标多、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等特点。
作为传统产业,酒类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明显滞后于其他行业。主要表现在保护白酒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人才稀缺、知识产权的战略研究与应用不够等方面。
根据中酒协出具的《中国酒类产业知识产权报告》显示,有86.96%的企业遭遇过知识产权侵权,其中尤其以商标侵权最甚,占比高达78.26%。
相较于普通白酒企业,头部名酒企业面临的商标侵权更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金沙古沙酒”被认定侵权,不仅是金沙回沙酒的一次维权胜利,也给白酒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积极示范。
当前,贵州正紧抓住用好“新国发2号”文件等重大历史机遇,发挥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优势,凝心聚力打造全国重要的白酒生产基地,但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贵州白酒产业做大做强的关键所在。
未来,期待更多企业像金沙酒业一样,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一道通过各种合法方式破除知产维权方面的阻碍,持续推动贵州白酒产业向着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