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解读优化延续部分税费政策:纾困小微企业支持科技创新,预计全年减负4800亿元
3月31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支持科技创新,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二是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所得税政策,实施至2024年底;三是为支持稳就业,将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四是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将煤炭的进口零关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3年年底。五是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六是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
财政部副部长朱忠明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表示,这些延续和优化的税费政策,保证税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支持保市场主体、保居民就业;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支持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支持降低物流成本,建设高效顺畅的物流体系。这次延续和优化的六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预计每年能为企业和市场主体减负达4800多亿元。
朱忠明表示,下一步,将按照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提效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结构调整和助企纾困的需要,围绕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研究强化政策供给,助力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部分纾困小微企业政策延续至2024年底
朱忠明表示,当前,外部环境动荡不安,世界经济增长乏力,全球贸易受到冲击。我国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应对这些风险挑战,需要加大财政的宏观调控力度。既要助企纾困,对稳定宏观经济有一定支持力度,又要考虑财政可持续,并与财税体制改革相衔接。
这次税费政策延续和优化中,很重要的内容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1、2月份PMI数据来看,大型企业恢复较快,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恢复较慢。当前,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确实需要休养生息。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们发展的生力军,也是就业的主渠道。发展好小微企业关系到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就业的稳定”,朱忠明表示。
朱忠明介绍,今年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是优化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保持相关优惠政策的衔接协调,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降至1%。三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的增值税加计抵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表示,这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延续了以前的政策,并决定延续20个月到2024年底。此次延续实施降费率预计年均减负约1800亿元,不分企业性质、不分行业,包括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将普遍受益。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纾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延续到2024年底,是因为今年经济依然面临下行压力,尤其是出口压力较大,如果税费政策一年一年延长,这种预期性和稳定性会受影响。直接延续到2024年底,有利于稳定市场信心,重点支持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稳经济稳就业都是有好处的。
白彦锋进一步指出,近些年我国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从2018年的17%下降到2021年的15%。继续大规模减税降费空间在收窄,要考虑政策的可持续性和财政的可承受能力。当前,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边际效应在递减,国民经济也在逐步好转,财税政策也需要逐步正常化,该延续的要延续,该清理的要清理,通过营造稳定的政策环境,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企业研发加计扣除转为制度性安排
近年来,围绕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税费政策不断推出,在既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还实施了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加大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分期纳税或者递延纳税,出台鼓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面对外部产业链不稳定、我国关键技术卡脖子的现状,切实推进科技创新战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是一项长期工作。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政策覆盖面等都在不断扩围。比如,2021年和2022年将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分别提高至100%;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到加计扣除范围,并取消了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或者前三季度提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让企业尽早享受减税红利等。
朱忠明表示,实施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科技创新政策体系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普惠性政策,就是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一定比例在税前多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总的来看,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明显,市场反响良好,对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了积极作用。
朱忠明表示,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作为制度性的安排长期实施,一方面,使其他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与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保持一致,进一步加大了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这个政策作为制度性的安排长期实施,没有设置实施期限,有利于稳定市场主体的预期,提振企业创新发展的信心。
白彦锋表示,我们当前推进高质量发展,要提升科技核心竞争力,需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但是研发投入有一定风险性,通过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制度化,有利于分担企业创新风险,并鼓励企业更好地创新。
此外,今年要重点保障的能源安全等事宜,也有税费优惠政策保驾护航。原定于今年3月底到期的煤炭进口零关税政策进一步延续到今年年底。
朱忠明在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时表示,当前,能源市场不确定、难预料的因素仍然较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国内发展需要和煤炭市场供需变化等因素,按程序决定自4月1日至今年年底,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关税。具体而言,能发挥三方面作用:煤炭价格目前还处于历史相对高位,政策延续有利于降低用煤企业的进口成本;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进口煤炭在国内煤炭消费中占有一定比例,政策延续有利于使用进口资源补充国内供应,扩大煤炭进口,支持国内煤炭稳定供应;政策延续有利于促进煤炭的国际市场竞争,实现煤炭进口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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