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挂靠” 严把注册登记关
近年来,一些经营主体通过“虚假挂靠”“冒名登记”等方式,打着知名国企央企、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金字招牌,游走在灰色地带,不仅造成相关合作方的利益损失,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更贬损“被碰瓷”的企业信誉,甚至严重损害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登记注册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环节,其制度建设和法治化水平是经营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保障。新出台的《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聚焦企业注册登记这一关键,为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提供合法依据,是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补充。
实行登记实名制,确保企业身份真实。《规定》针对自然人和企业两类不同申请主体,分别采用“人脸识别”和“电子营业执照核验为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然人实名核验为辅”的方式,确保登记身份一一对应,真实有效。既是对企图通过“挂靠”“借名”的不法分子的有力威慑,更有助于实现对虚假登记、欺诈登记等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同时,《规定》明确企业法律责任,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一方面,企业是企业登记的第一责任人,其提交的登记材料直接关系到登记注册的完成和市场资格的获取;另一方面,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也有利于登记机关提高审核效率,节约行政资源,提供更精确、更人性化、更高效的服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国企出资管理。《规定》明确建立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联动、协作配合。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通过平台查验国有企业登记信息是否一致、股权关系是否关联等内容,既有助于打破行政机关不同部门间的沟通壁垒,促进信息流动,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又有助于缩短核验时间,减少核验流程,降低登记机关核验成本,确保企业登记信息真实,市场关系准确。
完善调查处理程序,确保工作流程合法。《规定》明确登记机关调查处理程序的启动包括企业申请、主动发现和其他部门移交三种情况,形成了内外互通、多元合作的监管格局。《规定》还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受理时限、调查期限、社会公示和鉴定出具制度,列举了登记机关应予撤销登记的法定情形,并设置了“不予撤销登记”的例外,对县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防范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展开,提供了较为具体的详细指导;也为被假冒登记的企业正当权益的维护,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救济渠道。
加大违法登记惩戒,确保法律责任追究。《规定》坚决打击“碰瓷”知名企业误导社会公众的行为,对伪造注册材料的及时依法处理,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财产罚;情节严重的,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等资格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归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年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等。对中介机构多次违法的,从重处罚。既有助于构建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律责任体系,实现“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切实保障的企业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得以有效贯彻,达到“打掉一个、警示一片”的威慑效果,营造依法合规、守信经营的市场营商环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开放,市场参与主体将会愈发多元,这对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规定》为各级登记机关准确把握审核标准提供了法律供给,为规范市场有序竞争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合法参与提供了制度保护。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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