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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

作者:用户投稿 时间:2024-04-13 07:33 点击:
导读:

  ● 本报记者 刘杨

  4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左右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保持煤炭产能合理充裕

  《实施意见》强调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为实施重点,在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中优选一批产能储备煤矿,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大力提升安全绿色生产素质,保持煤炭产能合理充裕,增强煤炭供给弹性和灵活度,有效应对煤炭供应中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波动等情形。

  《实施意见》明确了产能储备煤矿设计产能、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的定义,其中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常规产能与储备产能之和为设计产能。产能储备煤矿的核准及采矿、环评等手续均需按设计产能办理,各生产系统及相关设备需按照设计产能进行建设和配备。

  提升煤炭供给弹性

  国家能源局在当日发布的政策解读文件中表示,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是加强供给端管理的一项创新举措,目的主要是提升煤炭供给弹性。《实施意见》提出的产能储备目标是一个产能的概念,产能储备仅为应对极端情形的一种储备措施,日常情况下并不启用。

  《实施意见》明确,煤矿储备产能规模按占煤矿设计产能的比重,划分为20%、25%、30%三档。产能储备煤矿建成后,国家根据煤炭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对储备产能实施统一调度。

  《实施意见》还提出配套支持政策。分别从产能置换、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手续办理、新增产能指标等方面提出相关配套优惠支持政策,提高各产煤省区和煤炭企业建设产能储备煤矿的积极性。

  国海证券认为,产能储备制度将增加国内煤炭供应的弹性和韧性,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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