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继承命案,以讹传讹,精密的法律规定,也挡不住人性的贪婪!
原创:
最近,重庆发生了因为继承纠纷引发的三人四命的悲剧,又让很多人开始吐槽我国的继承法律,说什么,八竿子打不着的人都来继承自己父亲的财产。
但是,今天我们从历史和逻辑的维度来分析一下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的历史由来,任何法律规定都有其历史的源头,和现实的基础。
先从历史维度考虑,从历史上看,继承制度不是自古就有的。它是在人类有了私有财产之后才逐渐产生的。特别是在父系社会时期,生产力提高,个人财产急剧增加,为了保证自己的财产由自己的后代继承,完成代际传承,人类慢慢演变出复杂又精密的继承制度,而这套制度是以父系传承为主轴的,母系的财产传承很少,虽然这种方式在一些地区至今还存在,但是,并非主流。
尽管如此,母系的传承也不是没有的,只是限制比较多,数量比较少。比如,中国古代社会,出嫁的女儿原则上不能参与父母遗产的分配,但是,父母去世后,出嫁女儿回家奔丧后,都不会空手离开娘家的。家里做主的出嫁女的兄弟们,不会让自己的姐妹无法分享父母的财产,因为他们从小在一个家庭中长大,父母疼爱女儿的心情,兄弟们是知道的,他们认为给予姐妹的东西,是给予姐妹们思念父母的寄托。
这是中国传统家文化的一个具体体现,是中国人人情味浓厚的例证。在这个过程中,唯一不满的人,是兄弟们的妻子。但是,在传统家庭中,妻子们的意见经常不被采纳,而且,兄弟们处分的是自己父母的遗产,作为儿媳,妻子们没有发言权。
父系传承的主轴保证财产在自己的直系血亲中间传承,而且是以男性直系血亲为主。中国人在继承制度的设计上,是充满了智慧和包容的,比西方温情、公平的多。比如,我国西周时期就建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这个制度使得无法分割的爵位、职位可以完整得传递给嫡长子,而可以分割的土地、金钱可以分给所有儿子,保证自己的后代能够获得比较体面的生活。
欧洲历史上,曾经是绝对的长子继承制(也有个别是幼子继承制),这使得没有继承权的贵族的其他儿子们只能沦为四处游荡的骑士,或者隐修士。曾经有记载,中世纪北欧海盗中很多人都是没有继承权的贵族子弟,他们虽然受过良好教育,却无法获得与其出身相匹配的社会地位,财富继承,和谋生职位。无奈之下,铤而走险,在大海中碰碰运气。
我国现行的法定继承制度的安排,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历史传统、民间习俗、社会现实等多方面因素,唯一的和传统社会不同的是,将配偶纳入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和被继承人的父母和子女这些直系血亲同一个继承顺序,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也用法律手段维护家庭中配偶权的宗旨。配偶权是大家不太关注的一个概念,我曾经在视频里讲过,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收看。
第二个维度是逻辑的维度。
有些人指责继承法律规定将父母纳入和配偶和子女同一个继承顺位,导致死者的财产最终流向父母的其他子女,是错误的规定。对此,我虽然能够理解他们的不满,但是,这就像我上面谈到的妻子们的不满一样,如果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自然是不满的,可是,作为通行于全体国民的法律,必须是最大公约数,是大家集体的共识,不能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考虑问题。
我这样说的理由在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孝顺父母是一个人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亲亲之爱是天理人伦。如果一个人英年早逝,那么,他自然会希望自己的父母能够晚年有依靠,用自己的财产为父母的晚年提供多一点的保证,也是作为人之子女的义务。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早逝的子女无法尽孝,他的赡养义务是被自己的兄弟姐妹承担的。因此,如果他的遗产,被父母继承后,最终在父母去世后,辗转被自己的兄弟姐妹继承,其实意味着,他用财产给予代替自己尽孝的兄弟姐妹一些补偿。这在天理人伦方面自当如此。
另外,现在中国的少子化,每个人的成长都倾注了父母的全部心血,乃至全部的经济支持。如果孩子在父母之前去世,而父母的财产继承权却在配偶和子女之后,这不仅不符合中国文化传统,而且对父母极其不公平,将导致其他更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将父母和配偶,子女都放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间,不仅是传统的坚持,也是现实的需要。
在本案中,凶手的父亲在爷爷奶奶之前去世,父亲的房产中有一部分由爷爷奶奶继承,是法律规定的,是爷爷奶奶应得的。请注意,此时,这部分财产是爷爷奶奶的财产,不再是凶手父亲的了。而且,多年来,都是凶手的叔叔(凶手父亲的弟弟)在承担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这份义务本来应该是凶手父亲一起承担的。
凶手对此有异议,意味着他认为爷爷奶奶无权得到这部分财产,意味着他对于缺少父亲,对爷爷奶奶意味着什么,对于叔叔的付出毫无意识。这种想法已经和中国传统的直系血亲继承产生了差异,即,财产只能是向下,向直系晚辈血亲传递,而不能向上,向直系父辈血亲传递。这完全背离了中国传统的家文化的理念,违背了孝文化的传统。
同时,也是对家族中其他亲属替代履行义务的无视,对于家的理解存在严重缺陷。
至此,还有谁能说,凶手反对财产由堂兄弟继承是坚持中国传统继承制度吗?他不认可父亲应该为爷爷奶奶养老提供一份物质保障的制度安排,是有道理的吗?
有人说,这样的制度安排,会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向旁系血亲传递。但是,我必须强调一点,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其他很多国家相比是非常狭窄的,而且,出现情况的前提是,被继承人英年早逝,先于自己的父母过世。这种情况的概率很少,并非普遍现象。
法律是大家集体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并非滴水不漏的密封盒。我们不能指望法律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天理人情同样是解决问题的手段。纵使是精密的法律规定,也无法解决人性的贪婪。
对我国继承制度的歪曲在互联网上,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许多对法律一知半解,或者别有用心的人,在以讹传讹地误导大家对于继承法律相关规定的理解,他们其实是站在西方的,个人主义的角度来评判的,根本没有搞清楚我国的历史,文化,习俗和价值观,这些言论已经严重背离了我国家文化传统,对中国家庭观念造成巨大伤害。
而针对独生子女是否可以全额继承父母遗产,我曾经专门做过视频,进行详细解读,请大家翻看以前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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