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9月12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规旨在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质效,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各省份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
近日发布的2023年上半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显示,今年财政对普惠金融发展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安排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107.33亿元,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实施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激励,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22.5亿元,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普惠金融服务扩面、增量、降本、增效。
对于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管理办法》明确,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
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同时,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中央财政分档对各省进行奖补,支持各省确定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自主开展普惠金融工作,缓解普惠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示范区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此项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对于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管理办法》明确,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济日报记者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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