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前订五一民宿,被商家要求补400元,“不补,就取消订单”
四川自贡,有网友准备五一出去玩,花593.6元,订了一个民宿4天的住宿,被商家要求加400元,否则就取消订单。商家还说:“做这一行就是靠旺季挣点钱。”
这名网友说,自己在网上订好了房间以后,老板打电话过去,说让他取消订单,或者加钱,理由是网友下单的时候,五一的价格还没定好。网友表示不能理解:“我下单的时候,可以订啊?”
老板说,当时这名网友下单的时候,他还没调整五一的价格,订房的时候是100多元一晚上,一下子订了4个晚上,现在让这名网友一晚上加100元也不多,算下来才200多元。“我现在卖的话,都是400多一晚。”
网友还发了短信截图,显示商家发起了协商取消,网友可以在2小时内确认取消,取消后会收到全额退款,2小时内不回复,会默认不取消,订单会保留。
最终,这名网友拨打12305对商家的行为进行了投诉,商家则说,经过协商不用补差价,但是网友仍然取消了订单。
对于这个事件,网友各自表达了不同意见,有认为商家做的不对的,提出:“假期涨价没问题,但是应当明码标价。放到平台的时候商家应当自己核算好价格吧。别人下单以后,再反悔,这应当算欺诈行为吧。”还有说:“看来商家信用不值400块。”但也有不少网友表示理解商家的行为,说:“顾客可以取消订单,为什么商家不能取消?”“这种羊毛何必去蓐,就靠逢年过节挣点钱。他可能忘记改价了,互相理解下,真没多大点事。”
确实,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但发生了纠纷,协商解决不了的话,就需要用到法律了。
这个事件里,网友是通过网络平台,下单订了这家民宿的房间。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这名网友提交订单成功以后,他和民宿之间的合同就已经成立。
而合同成立以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接下来就应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对顾客来说,其义务就是支付房费,顾客已经向平台支付了房费,履行了义务。对民宿来说,其义务就是向顾客提供住宿服务,这还没有履行,需要顾客到店以后,民宿才能开始履行。
现在民宿拒绝履行,已经构成违约,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有人说,顾客凭啥可以随意取消订单,商家就不可以呢?这可能是中间有什么误解。事实上,在合同成立以后,顾客取消订单也属于违约,不过这个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按照平台预先设立的规则进行的——事实上,这种规则也是顾客与民宿之间的合同的一部分。绝大部分平台,在顾客取消订单时,都不会全额退还房费,扣除的这一部分费用,就是顾客支付的违约金。
同样的,如果民宿坚持不履行提供房间的义务,也没有人有办法强行让酒店提供服务。但酒店肯定属于违约,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至于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如果有事先约定,可以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应该以顾客在同等时间订同等房间的差额为准。
当然,合同订立以后,并不是说不能变动。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不能说商家单方提出要涨价就得涨价。而且,商家不能以骚扰、胁迫的方式逼迫顾客变更之前的约定。否则的话,商家可能会因为侵犯了消费者隐私权中的生活安宁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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